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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胜棠荣辉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津税一稽处〔2023〕28号
2023-02-15
索引号11100000000125815N/2023-00292主题分类税务稽查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胜棠荣辉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字号发布时间2023年2月15日
关键词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天津胜棠荣辉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津税一稽处〔2023〕28号

天津胜棠荣辉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78030440X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3〕28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5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3〕2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3〕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3〕28号

天津胜棠荣辉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78030440X3)

我局(所)于2022年1月19日至2023年1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A-502-24)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社保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与上下游企业交易记录不能反映企业正常资金往来,收取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后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认定为假企业。

你单位在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29户企业开具2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43130,发票号码04708602-04708609、04708611-04708613,发票代码1200144130,发票号码02889395、02889397-02889407、02889409- 02889411、02889413-02889416,发票代码1200151130,发票号码02133002、02133004-02133014、02133016-02133020、02133022-02133026、02133029-02133030,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1103299、01103301-01103315、01103317-01103328、04756102-04756110、04756112-04756114、04756116-04756118、04756120-04756131,发票代码1200153130,发票号码01000151-01000160、01000162-01000180、05068911-05068917、05068919-05068940、06709755-06709760、06709763-06709771、06709773-06709781、06709783-06709784,发票代码1200161130,发票号码01065803-01065809、01065812-01065819、01065821-01065824、01065826-01065832,发票代码1200162130,发票号码03019497-03019500、03019504-03019505、03019507、03019510、03019513、03019515-03019516、03019518-03019521,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10085185.72元,税额合计1714481.67元,价税合计总计11799667.39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外开具的2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1200143130,发票号码04708602-04708609、04708611-04708613,发票代码1200144130,发票号码02889395、02889397-02889407、02889409- 02889411、02889413-02889416,发票代码1200151130,发票号码02133002、02133004-02133014、02133016-02133020、02133022-02133026、02133029-02133030,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1103299、01103301-01103315、01103317-01103328、04756102-04756110、04756112-04756114、04756116-04756118、04756120-04756131,发票代码1200153130,发票号码01000151-01000160、01000162-01000180、05068911-05068917、05068919-05068940、06709755-06709760、06709763-06709771、06709773-06709781、06709783-06709784,发票代码1200161130,发票号码01065803-01065809、01065812-01065819、01065821-01065824、01065826-01065832,发票代码1200162130,发票号码03019497-03019500、03019504-03019505、03019507、03019510、03019513、03019515-03019516、03019518-03019521,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10085185.72元,税额合计1714481.67元,价税合计总计11799667.3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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